对于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的定义,广义上说只要是交易双方均采用以电子通讯设备等通过网络或数据电文进行交易都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1]。狭义的电子商务指运用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活动。随着科技与网络通讯的发展、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商务活动的进行也逐渐电子化、信息化、全球化。电子商务也正是适应这一市场化趋势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其作为现今社会的主要商务模式,在改变交易和消费理念的同时,也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般性消费、外贸、金融、制造等领域迅速发展,甚至许多大型传统行业、政府机构也纷纷涉足,通过建设网站进行服务和运营。
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对于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和交易平台的电商企业来讲,因与传统交易的存在显著差别,其管理运营过程中也难免产生一些影响交易进行的问题。本文从电商企业运营角度对电子商务服务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期实现其规范有序的交易目的。
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和相关规定
我国政策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协调好现有法律体系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关系,并为了积极引导和推进企业信息化、社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构筑,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
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上,例如,1994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首部法规;2000年国务院颁布(2000年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外,商务部也多次发文——《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0]239号)等对电子商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于电子商务所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但对于电子商务网络具体运营来说,特别在网上交易、市场准入、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商务中产品的交付、信用及信息管理、在线支付、安全认证、隐私权保护等方面,上述政策及法规也可能无法一一进行规范,依然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依据加以解决。
电商企业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
为了电子商务网络服务能合规并有序运营,首先需要了解电商企业的整个服务操作流程,以发现其中的问题和关注点,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把控。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一般流程为:电商企业工商税务设立→网站设计→域名申请→行政备案/审批→网站营销/网络营销→网站管理与维护→电子合同签署→线上支付→物流配送→与客户关系处理(售后及纠纷解决),电子商务实务操作中所涉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网站设计
电商企业设立并开展业务,首先要有进行操作的网络交易平台,所以电商企业在预定平台开发、网站设计过程中,需要及时对委托开发事项及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的相关规定,如受委托制作的网站预定系统没有明确约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即网站程序开发者所有,致使电商企业存在无法拥有该网站的所有权的风险。
(二) 域名申请与维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所开发网站进行运营须拥有合法的网站域名、空间,应加强对电商企业域名使用权的保护,以预防域名抢注和变异的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解决此类域名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三)行政备案/审批事项
电商企业开展网上业务须进行行政备案或审批,应依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此外,电商行业如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需特殊许可或备案项目(如医疗保健、药品和器械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外商投资电信等应提前获得许可。电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管理部门了解并确认其经营类型,以及时办理相关证件或进行备案,以免未获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对其网上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四)网站营销/网络营销
电商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经营活动会产生很多网上交易的风险和不安全因素,除了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等存在的安全技术风险外,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应该说是网络营销发展中的最大障碍。网络营销是基于交易双方相互信任在虚拟空间进行的,但至目前为止,在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条件下,在网络用户匿名性的特点下,可能存在用户虚假下单、用户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企业产品、拖欠货款等风险,而电商企业将不得不承担这种风险。
(五)网站内容管理
电商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交易秩序。对于系统安全及平台信息进行监督和维护;对于广告和信息披露应合规合法;不损害用户利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电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用户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对于电商企业、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障方面应制定相关制度等。网站内容是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基础,以上的内容在电商企业运营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电商企业应在建设网站之初确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在网站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以降低风险。
(六)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可能与其他类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但是沟通媒介不同导致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采取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所以电子商务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电商企业经营时的电子商务合同涉及技术支持、商务合作、市场营销、认证服务合同等。但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关键问题在于需保留相关的数据证据,同时需能确定合同双方的身份和合同的具体内容。另外,部分电子商务合同通常是以网站运营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为基础,本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此类的合同内容有被认定为“霸王条款”而难以如合同提供方即电商企业所期待的保障其利益的可能。
此外,电商企业对于网络支付的交易安全、供货、电子证据保存及与电商企业被欺诈交易应加以注意,对于电商企业的售后及纠纷、未尽保密义务产生的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也是实有发生的并需及时关注加以解决的。
电子商务实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电商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应注重对包括前述风险点在内的问题进行预防和控制,以保障交易安全并促进电子商务有效进行。对于法律风险的把控,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合理的交易结构设计和法律框架安排。
电子商务企业在成立之初首先应需要对业务需求进行分析,结合运营模式、资源优势综合考虑,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比如是自营、还是联营或者代销,是仅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还是直接作为交易方介入,在确定交易结构的同时,应对其进行先期法律框架设计,针对特定的交易,向提供法律服务方进行咨询,在电子商务运行之初就确立规避风险的意识。
(二)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电商企业在经过工商、税务合法登记并成立后,对于涉及电子商务业务依法律规定需办理许可、备案及审批事项,也应依法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如电商企业特许经营许可、支付业务许可、电子认证许可等业务应根据经营内容和法律规定办理,并在获得相关资质后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应材料以保证许可、备案及审批相关事项的有效性。
(三)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电商企业作为服务提供者应首先提高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确保交易平台的安全。电商企业应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四)健全各项网站规章制度并确立适当的交易流程
电商企业要提供规范化的规章制度约束交易双方及网站操作及使用方,应确立网站交易平台规则、用户注册制度和用户协议;设立信息披露与审核、商业秘密保护、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处理机制, 确立数据备份制度等。以上相关制度确立后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兼顾网站用户体验,对交易流程和网站内容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将相关制度穿插于交易必须提供的产品信息、价格等内容界面,如电商企业应对服务、产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提前告知,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在提交订单前设置合理的提示,如提交提单前已阅读相关预订信息等,以期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
(五)设计合理的在线条款和电子合同
结合上面的合理的交易流程,在用户注册、合作方入驻登录、客户端下载及安装及促销服务及产品、电子商务合同签署等环节,需要设计并提供适当的条款,供用户阅读和确认。此类条款多属于格式条款,前面已指出,此类条款有被认定为“霸王条款”而对电商企业产生不利的可能,对于此类在线条款包括电子合同,必须满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前提才可能被认为是合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电商企业也不能过于减轻自身责任及义务、加重网站用户及交易对方的责任,以免引起纠纷后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对于格式合同的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因此,电商企业应于在线合同提供之初、电子合同订立之前或在此相关过程当中,可以灵活采取醒目的网页外在表现形式,如下划线、加黑、醒目的颜色等方式提示该些特殊条款的存在,提起注意的程度必须足以引起网站使用者或对方的注意,尽可能的进行合理提醒并进行防范。
(六)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诉处理机制
电商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电商企业自己来讲,应加强对域名使用权的保护,以减少域名抢注和变异及域名纠纷的发生,同时对于网站内容的著作权及已申请或应申请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网页信息丰富,普遍面临网站内容(如图片、文字、网页设计等)侵权的投诉甚至诉讼,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侵犯其他相关方权益的,电商企业应设立使得的投诉机制并采取有效的审核和处理措施,以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提及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电商企业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免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七)保护用户隐私及权益
2013年2月1日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开始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2]。现今社会越来越关注个人隐私,电商企业要采用有效的技术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设置权限控制措施监管用户发布的信息和内容、尽力减少或禁止垃圾邮件的传播。
(八)采取有效的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大量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证据,电商企业应当采取公证、第三方数据存储、电子认证、时间戳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考虑到公证的费用较高,电商企业可以在重要证据上采取此种方式,对于一般交易,可以采取上述第三方数据存储、电子认证、时间戳等措施将交易流程固定和保存,以在后续的客户服务乃至纠纷解决过程中能提供优势证据。
以上对于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电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方式及特点,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风险控制机制,以促进交易的进行。